乌兰察布市中院民一庭:化解医疗纠纷有“良方”

访客 2024-06-20 213次阅读

“案件审结后,杨洁法官还心系此案,追踪调解后的实际履行情况,不仅让我们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更感受到了速度与温情,保障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张某某家属感激地说道。

近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得到市民的好评。案件中,张某某因身体不适,在丈夫和女儿的陪同下前往四子王旗某某医院门诊看病,在大夫诊断后开具药品进行输液,在输液过程中张某某出现身体难受、瘫软,经抢救无效最终死亡。

医生及家属对死亡有争议,提议申请尸体解剖,经医患双方同意,共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体解剖明确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为:张某某在冠心病发作时,医方未及时正确诊治而导致急性心肌梗死发生,终因心源性休克而死亡。过敏反应、肺气肿病等造成的肺功能不良加速了死亡进程。

张某某家属与四子王旗某某医院因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提起诉讼。一审中法院司法鉴定意见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张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介于轻微原因至次要原因之间。经一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仍不服判决,上诉至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该案系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了更加快速高效化解此次纠纷,有着多年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杨洁法官通过仔细梳理案情,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双方仅对于赔偿责任比例存在争议。

考虑到被害人家属希望可以早日获得赔偿款,而医院方也愿意履行赔偿责任,法官杨洁在开庭审理结束后便立即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引导各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并给出恰当的调解方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事后,杨洁依旧心系此案,追踪后续赔偿款履行情况,了解到医院方已如期按照协议将调解赔偿款支付给了上诉人,才放下心来。

杨洁表示,公民的生命健康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医疗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关乎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医生在执业时必须具有高度注意义务,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记者 马佳敏)